B-3202网员:我理解为示范文本中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位置,专用在前是根据专用条款的定义: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三条投标书及其附件放在第五条之后,这要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深度如何了。有的单位在招标时段,设计图的深度未达技术设计(施工图的深度),有许多清单量和暂定价都不能很确定,只为确定评标时可以对等而暂定内容,事后在专用条款中具体化了,我认为也未必不可,依据更确定了。我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改,补充协议也可能是对先订条款的修正,它也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上观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