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项工程,其施工期为03年-04年,现完工后请中介进行审计。其中有一张04年2月的材料单价签证,建设单位签字日期为05年4月,并且建设方的签字为“请审价单位按市场常规价格予以确定”。请问:根据建设部GF-1999-0201示范合同文本第31.3条之规定:“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那么这张签证是否应该视为建设单位已经认同施工单位的材料单价,并不需要审计方再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的解释,签证是应该由建设单位予以签复,审计方是否有权予以更改?因为,往往每一项工程的审计均已超过合同文本所规定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