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043网员:首先应说明,我对新标准没有解释权,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仅作参考。希望你们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你们的合同计费依据是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但必须是200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因为新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明确执行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起。第9条中也明示了,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2。问题是与1的问题相关连的,若为2006年1月1日后委托的任务就应按新标准执行,应按累进差额法计算收费额。3。你们双方的计算方法都不正确,请按沪建建[2003]641号、沪价费(2003)054号文件附件2表下注第5条的计算方法相同,按5%以下 或5%以上,核增、减分别计算出收费数。分别向委托审价方和计算送审编制方收取审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