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首先感谢您对于预算书效率问题的解答。按照您的解答,我的理解是这样的:签定合同中明确规定按“93”定额办理结算时,原预算书中所列的开办费(包干使用)、构件运输费等均应该予以认同,结算时按照原预算书的条款办理结算。
另外请教版主:(1)现有一项钢结构工程(屋顶钢结构)采用“93”定额结算,套用一类机械吊装。实际施工单位采用汽车吊。请问机械进出场费用是否能按照定额中规定一类机械进出场费(面积1000m2以下,单价8725元)?还是其他何种费用?
(2)“93”综合定额中第八分册中构件是成品构件吗?其定额单价中仅包含了成品构件的安装费用。那么构件补差是否应该按照构件成品市场价予以补差?现审计单位要求按照信息价中的钢材进行补差,不知是否合理?第八分册中定额钢构件1KM内驳运费用,是否包含了构件场外运输费?如果包含,那么与施工实际单价相关太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