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1 关于执行《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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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现有一项工程,按93定额进行编制。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一文说明,税前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市场人工单位扣除93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补差。现审计单位将此补差予以扣除,讲《沪建市管〔2008〕12号》执行范围是2000定额。但是,我仔细查阅全文,并没有说明此文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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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现有一项工程,按93定额进行编制。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一文说明,税前按建设单位确认的市场人工单位扣除93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补差。现审计单位将此补差予以扣除,讲《沪建市管〔2008〕12号》执行范围是2000定额。但是,我仔细查阅全文,并没有说明此文执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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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执行范围为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投标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时的调整办法。
    当前的市场价格有升有降,劳务用工的工价上涨幅度较大,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及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的影响,市场管理总站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指导意见:
    根据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可以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的要素价格。计算方法可以依据施工期内公布的价格的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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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答:
1、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与原订价格 上下3% (指大于原定价3%以上超过幅度的部分)
  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与原订价格 上下5% (指大于原定价5%以上超过幅度的部分)
  其他价格的变化幅度与原订价格 上下8% (指大于原定价8%以上超过幅度的部分)

2、需承发包双方另签补充合同或协议。

3、调整项目是已签施工合同,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以投标报价或合同约定价为基价或对应市场公布的价格月份定价为基价的。

4、原订合同中已约定下浮指数不变的。(调整幅度中亦应按约定下浮指数执行)

5、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内容按文件(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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