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请问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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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老师:非常感谢您有关1月18日的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问题回答。根据您的答复,我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如果按施工期信息价的平均价与合同价相比,那么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在报价时人为将合同价报了低一点。结算时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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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价是承发包双方对建设项目选用材料标准和价格的约定,应为双方承诺执行结算的依据,所以在确认投标方是否中标应以合理的低标为认定的原则,但目前市场上,没有正确的分析成本,仅而以最低标中标的项目多,也造成投标方,单纯的用低价报价求得中标,在实施的过程中采用许多不合理的方法索赔(高价索回)的方法来解决实际的差额现象,要求改变规格、品牌等等方法多的很,所以在许多合同中,将风险系数提高的方法作为对策的发包方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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