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采用03清单招标的工程1、对于辅材的定价问题应以招标文件中所述的报价要求为准。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提示的,应该以综合报价为准,它是作为中标后确认的完成某一工序要求的最终定价,不可随意变动。2、公开招标的目的是为了公平的确认一个合理投标值、确定一个施工单位(承建商)、确定一个完成设计要求的某一工序的固定施工承包价格,所以,一但中标就应以相同工序要求(包括用材相同的工序)应按投标的相同价值结算不应另编价格执行。这是一个强调统一的规定,不然就会造成您问题中第2条所讲的,承包方含采用低价投标价格,高价索赔的结算方法是属于不合法手法。3、一般的理解新增子目是使用的材料规格、品牌、部位完全不相同的,原招标文件和清单中均未包含的工程内容才可以重新组价。4、招投标文件均应考虑风险系数,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件明确规定,辅材的调整系数为8%,双方约定按文件规定执行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