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沪建市管[2006]91号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件的第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在报价时对投标文件的要求作实质性响应。这里有三个问题您在提问中没有讲清楚:①招标文件是否设定了措施费用的底线,是否明确投标者报价后,一旦中标,该项费用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低于底线价的90%是废标。
②暂定项目是什么项目,若为基坑围护、沿街安全防护措施,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专业特殊需要的安全措施。
③文件规定通用项目中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应列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不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范围。
您们工程若有①项内容,结算时就不可再调整,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但结算原则,招标文件也是结算依据之一,它的是结算审计的内容,不可再有变化。
若为②项内容,文件规定是可以另列,若是一个承包方施工,费用可以併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内,一併计算(结算时)。
若为③项内容的专业,发生的费用应列入施工措施费项内(费率表的序5项)因为这些专业在施工的实施阶段可以不搭设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临电、水、道路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