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3 应当正确理解依法审价依据?依据权力顺序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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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价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审价依据应当是合同,而不是定额,如果合同协定工程计价执行定额,那么定额也是工程审价依据。事实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内容复杂,合同表述不完整,会出现不清楚问题,所以在审价中会发生解释依据权力顺序的问题。本人认为:第一依据应当是合同,合同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合同文件内容不明确,第二依据是工程投标书,投标书是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响应和投标的要约,也是工程中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投标文件中内容不够清楚,第三依据是投标工程预算书,它是投标书的附件,也是对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承诺依据,第四是项目签证单,它是合同内容补充和变更文件,第五是定额,在没有其他依据的条件下,定额就成为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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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价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审价依据应当是合同,而不是定额,如果合同协定工程计价执行定额,那么定额也是工程审价依据。事实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内容复杂,合同表述不完整,会出现不清楚问题,所以在审价中会发生解释依据权力顺序的问题。本人认为:第一依据应当是合同,合同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合同文件内容不明确,第二依据是工程投标书,投标书是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响应和投标的要约,也是工程中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投标文件中内容不够清楚,第三依据是投标工程预算书,它是投标书的附件,也是对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承诺依据第四是项目签证单,它是合同内容补充和变更文件,第五是定额,在没有其他依据的条件下,定额就成为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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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签证内容与合同不符时,是否应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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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在合同与签证不符时,应以签证为准,签证可以理解为补充合同。除非在合同中约定,与合同不符的东西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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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签证单发生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即:工程实施过程中,只要签证人符合受权委托,在权力职责范围内,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而实施的签证,其内容应当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在上述情况下,合同与签证单有矛盾,以签证单为依据。签证单属于对合同的内容修订和调整。对审价基本依据权力顺序应重新排序:第一合同、第二投标书、第三预算书、第四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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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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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
第一、符合国家政策与法律条款的合同及相应的条款。
第二、相关会议协定和补允合同。
第三、标文件和标书。
第四、签证,签证人应符合合同的受权范围,当事实与合同有冲突时,应召集相应的权力部门如合同签字人或委托签字人,中间见证人以会议的形式协定和补充。在未对合同条款变更时,合同条款仍应视为有效,以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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