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目前普遍实行清单报价是不合适宜的,理由如下:
1、 目前国家推行的清单报价是朝FIDIC条款这一国际通用模式靠近的一步,但又不等同于FIDIC条款。二者主要区别在于:①FIDIC条款是完整的综合单价形式,而清单报价尚有一部分费用甩在单价之外;②FIDIC条款是总价包干形式,而清单报价属单价包干形式;③由于上条派生出,FIDIC条款施工投标企业要对工程量负责,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为报价参考和平衡各投标标书方便,最终的合同清单不一定沿用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2、 FIDIC条款依据的是国际设计体制,即初步设计最多到扩初设计为设计单位完成,而施工图设计完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为此国际通用的是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的是从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直到交钥匙的全部工作。而目前国内仍实行的是施工总承包,仅负责施工环节的工作,施工图设计仍由设计单位负责。这样就对FIDIC条款和清单报价产生出这样一个致命的危险:众所周知,方案和初步设计一般是改动不大的,而施工图设计由于市场变化和设计世风的江河日下,施工图变更、补充、更正却是大量、频繁的存在,这样对于单价包干和总价包干都是严重的威胁。在设计体制不跟进改革而一味在施工环节推行FIDIC条款或清单报价,施工单位很容易据此进行高额索赔,否则便以工期相要挟。
3、 我国仅是初步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法人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建筑施工市场,空麻袋背米现象大量存在。这些承包人完全以盈利为目的,不讲企业信誉,当预期的利润能保证时,工程质量、进度尚能保证。而一旦事与愿违,便往往以工期相威胁,直至卷款撒手而去。这在历史上也屡见不鲜。而FIDIC条款和清单报价的核心便是风险机制,即施工单位要冒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这在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根本就不可能,最终受害的仍是业主本身。
4、 我国仅是初步市场经济国家还表现在建筑材料市场的剧烈波动上。国际市场由于资本主义几百年的运作,政府很少干预,建材市场相对比较稳定。而我国政府干预较多,特别是近二年,建材价格波动很大,如采用FIDIC条款和清单报价,就势必增加双方的风险。从前面的分析可知,承包商在风险超出其预期时,便会千方百计将风险转嫁到业主,而业主的风险一般无法转嫁到承包商,因此说,最终的风险都将由业主承担。
5、 无论是FIDIC条款还是清单报价,总的要求是将中后期的工作置换到前期完成,这对于减少中后期的扯皮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否想过,如此大量的具体工作都放到前期完成,前期时间将拖的很长,有哪一个业主愿意承受巨额的贷款利息来等待而施工图对于结构而言,有一定的明确性;但对于建筑和安装所用的材料设备而言,就只能是一个大致要求。具体采纳何种产品,设计单位和业主当时一般都说不清楚,只有在市调、考察、综合评定其性价比后才能确定。此时如果连招标方都不清楚的事,如何让施工方投标呢?只会给施工方将来高额索赔授以口实。况且,有些工作放到前期完成反到是帮倒忙。因为现今社会科技发展很快,各种新技术、新产品层出不穷,而各种技术、产品的选定又有一个考察、评选的过程,而施工又有一定的周期,二者的时间差注定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如此操作。
6、 作为业主,最希望得到的结果是工程的质量能保证,工期在预期的时间内交房,成本合理表现为承包商有微利(因为没有哪一个承包商愿意贴钱为业主服务)。而如果不顾条件强行采用清单报价,其主要结果不外乎三种:①工程质量、进度得到保证,由于材料价格下滑和承包商报价索赔技巧水平高超,承包商得到厚利,这种情况完全可能发生,但它不符合业主希望微利的愿望;②由于种种巧合,质量、进度、成本都在业主预期范围内,这种概率很小;③由于利润和资金未达到承包商预期目标,承包商以怠工相要挟,业主不得已对其进行补贴到预期心理价位后继续施工,但工期已延误,业主钱也未少花,这种概率相当大。
7、 从以往的经验看,由于施工单位对未来的市场价格走势无把握,在上海项目FIDIC条款报价时一般都是以现行定额为基础再加15%,再经过数轮砍价后仍要高出市场实际数个百分点。当然这是指总水平,每一个单项有高有低,有的也低于定额子目。
8、 实行清单报价或FIDIC条款,招标文件要很详尽,不仅包括设计图纸的内容,还要有许多规范、标准和业主的特定内容,目的是为了减少扯皮,这必然加大了业主前期的工作量,实事求是讲,目前具备这方面能力的单位还不多。
9、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总包合同中目前采用清单报价是不适宜的,但在某些条件成熟的专业分包领域如钢结构、幕墙等,一直是采用类似清单报价或FIDIC条款模式。因为这些领域一是施工图由分包自行设计,减少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扯皮;二是工期一般只有几个月,便于预测材料走势,避免风险;三是大都属于正规生产厂家,比较重视信誉;四是工作内容相对单一,便于业主了解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