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首先向你拜个早年。祝新春快乐。
现有一项二层建筑(采用93综合定额)。其屋面为坡屋顶。二层楼板顶标高为6.3m。坡屋顶最高点标高为10.3m。在高度为7.3m处有一层楼板。从6.3m处无楼梯通往其7.3m处。现请教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问题:1、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第3.0.2条规定,“利用坡屋顶空间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从7.3m至10.3m层净高超2.1m均可计算建筑面积;2、根据3.0.4条规定,“多层建筑坡屋顶......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m时不应计算面积”。那么请教版主,什么情况下可以认为“设计利用”或“设计不利用”?现在这项工程,从二层楼顶(6.3m处)无通往7.3m处的楼梯等,是否可以认为其为“设计不利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