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20 关于甲供料管理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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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新年来临,首先祝您新年快乐。 
  今烦劳您一个问题。现有一项装饰工程,按93定额计算该项工程的结算。其中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供了一部分装饰材料,且有些装饰材料放施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建设单位签证确认总包单位可以计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甲供材料施工由总包单位完成)和配合费(甲供材料施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请问此二项费用一般按93定额“量、价”分离原则,应该是按直接费计取费率还是税前补差计取?(签证中没有特别指明按税前补差计取或按直接费计取费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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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来临,首先祝您新年快乐。 
  今烦劳您一个问题。现有一项装饰工程,按93定额计算该项工程的结算。其中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提供了一部分装饰材料,且有些装饰材料放施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建设单位签证确认总包单位可以计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甲供材料施工由总包单位完成)和配合费(甲供材料施工由材料供应商完成)。请问此二项费用一般按93定额“量、价”分离原则,应该是按直接费计取费率还是税前补差计取?(签证中没有特别指明按税前补差计取或按直接费计取费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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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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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02网员:甲供材料由施工总承包方完成的,应按定额的相应子目计取管理后在税金计取后,由总承包方退回定额子目中的材料款。不采用补差的方法计算。有些装饰材料由材料供应商完成施工的,可由甲方给于认定的配合费,配合费的内容应该明确例如,使用总承方的垂直运输机械,现场搭设的脚手架,现场的水、电,材料的堆放场地,施工用房,保安,及完成施工后的扫屋,清理工作等,配合费用,不应大于该项目建安总费用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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