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4 工程结算审价计算收费时要否要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烦请斑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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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价计算收费时要否要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烦请斑竹回答
争议情况如下:
1.审价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执行收费.
2.在计算收费时,建设单位认为审价公司计算收费时应该<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审价公司认为不需累进.
3.土建造价送审2700万,审定2000万,核减700万.计算建设单位收费时
建设单位应该按2700万*0.05*0.015=2.025万元计算,
而审价单位认为应该按2700万*0.05*0.036=4.86万元计算.
哪种计算属于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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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价计算收费时要否要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烦请斑竹回答
争议情况如下:
1.审价项目造价咨询合同约定按《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简称《暂行标准》)执行收费.
2.在计算收费时建设单位认为审价公司计算收费时应该<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审价公司认为不需累进.
3.土建造价送审2700万审定2000万核减700万.计算建设单位收费时
建设单位应该按2700万*0.05*0.015=2.025万元计算
而审价单位认为应该按2700万*0.05*0.036=4.86万元计算.
哪种计算属于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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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错了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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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43网员:首先应说明,我对新标准没有解释权,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谈谈个人的看法,仅作参考。希望你们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你们的合同计费依据是沪建建[2003]第641号,沪价费[2003]第054号。但必须是2005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因为新收费标准,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明确执行日期为2006年1月1日起。第9条中也明示了,2005年12月31日前已委托并签有合同的工程造价服务。。。。。。相关的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或原合同执行。2。问题是与1的问题相关连的,若为2006年1月1日后委托的任务就应按新标准执行,应按累进差额法计算收费额。3。你们双方的计算方法都不正确,请按沪建建[2003]641号、沪价费(2003)054号文件附件2表下注第5条的计算方法相同,按5%以下 或5%以上,核增、减分别计算出收费数。分别向委托审价方和计算送审编制方收取审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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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们是在老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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