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1-000510网员:2004年由上海市建委、上海市社保局发布了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文件规定(三)规定,本市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作为实质性要求,明确各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款回执。
总包单位应将建设单位划给的预计综合保险费缴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并获得“社会保险缴费卡”回执。
该笔保险金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您可以在本网站首页,查阅地方法规项。文件编号为沪建建[2004]3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