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计取标准请查阅上海市建委、上海市社保局2004-06-10颁发的沪建建[2004]349号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计算标准和缴纳方法。文件(三)款规定,它属于预缴费用,在招投标文件中将工程预计用工数单独列出,确定中标单位后,建设单位将该工程预计综合保险费一次性划给中标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费回执。
在2010年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颁发的沪建市管[2010]29号文,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也将综合保险费列入了规费项中。文件(四)款规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以上二条规定,我理解为它属规定应缴纳的费用。缴纳的办法也有具体规定,它不是建设工程项目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数计量的费用,也没有其他附加收费内容,所以不应列在工程的费率表中的项目。仍按现行的规定缴纳即可。
D-9001 最后编辑于 2011-04-08 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