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网员您好!根据市建管总站2010年4月颁发的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体对2000’定额对应的管理费计算方法和规定作了调整,但其中第9条规定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所以原订的综合费率不应变更。
1、原合同中若注明开办费、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干使用,则应按合同规定执行,不作调整。其中工程检测费,订立的时候是否列明数值,若有的应按现行规定,属于强制性应检测的项目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合同中所列的检测费不够部分。建设单位应予补足。一般的说措施费应列细项的。是否可调整是依据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约定的条款执行的。(现规定检测项目较多,绝大多数投标时所列检测费都偏少属于可调整项目)
2、塔吊、人货梯,垂运设备的单价在合同工期内一般按公布的信息所平均计算。
3、脚手架亦可依工期内的信息价组价按平均值计算,但脚手架的摊销是根据不同高度折算的,你未提供条件无法具体指导。
4、因施工方原因引起的超合同产生的费用增加,原则上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