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建设部第141号部长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法》市建设和交通委沪建研[2004]415《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沪建建管[2005]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等文体精神。为了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规定。市质检总站于沪建安质监[2006]第164号文第一条又明确了,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该项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你们的项目是2008年9月签的合同,时间晚于规定执行日,应按规定执行,强制性,必须检测的项目更应为质量安全做检测,总包方采购和甲方指定采购是一样的,若受检测的材料不合格,全部责任应由材料供应商方(或生产厂方)负责(包括退回材料、运输费、检测费)。
你们工程中措施费内含检测费,应将细目列出审计时按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