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沪建市管[2012]74号文件是将在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的计算方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凡是在上海实施的建设工程(不论是上海或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均改为以建设工程造价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数执行。
沪建市管[2010]29号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中的规费社会保障费的计算标准一项取消。不再以工程费用小计或人工费为基数计算该项费用。
请注意文件中的第二条与第三条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第二条规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备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项目均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社会保障费用项目。
第三条规定: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投标人可以自行测算的费率作为投标报价费用,计算基础是一致的,它是作为竞争数自报,一但中标则不可修改,自报费率数据的。
第四条规定:非招投标工程,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单独列明社会保障费的费率,协商确定后,作为结算依据共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