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0107网员您好,您提问中有几种情况没有说明清楚,不知属于哪一种?
1、在招投标时招标文件中注明工程项目中未包含消防工程专项,该项目由建设方自行指定分包,或总包工程合同中及工程款总额中也未包含该项款项;
2、总包方的施工资质没有消防施工质资或资质等级不够,必须另行分包;
3、是问题中所述的,分包是由总包方员责对方的资质及施工质量建设方都认可的施工合同时总包与分包方签订的,工程款结算若无特殊约定,(原总包合同中含消防工程款项的)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总包方负责,总包服务费由合同签订方约定;
总包服务费包含的内容:一般为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工程专项,由建设单位向总包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分包专项工程造价总额的百分比数(应总包合同中专款约定)总包服务费。总包方应为分包方提供以下服务:1.开工前分项备案及竣工验收配合工作;2.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设施;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检查监督;4.施工现场的水、电设施;5.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6.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