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项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规定,在专用条款的说明中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并且约定二项风险条款:(1)“原报价中工程量小于实际工程量,施工单位在结算时不再作调整。”;(2)“对于因设计变更而产生单项金额小于3000 元的项目,施工单位不予计取。”现请教版主:
1.此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
2.按照风险条款第1项的解释,如果施工单位的原报价中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在结算时是否需要扣除其中的大于量部分;
3.按照风险条款第2项的解释,对于3000以下的项目是否有原合同内项目和新增项目的区别。即:原合同内3000元以下的变更应予以扣除,而新增项目的金额在3000元以下不应扣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