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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00107 - 2010-6-12 14:43:00
版主:现有一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今年的5月份签定了施工合同,并已经开工二个余月。合同规定按93装饰定额执行,并确定了人工单价(技工45元/工日;普工40元/工日)。现施工单位以《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一文说明,要求按5月份的造价信息调整其人工单价(技工为80元/工日;普工为60元/工日),并且将合同约定93定额调整为2000定额工程量清单结算。建设单位提出93定额不适用此文。且本工程施工期较短(仅为3个月)。当初签定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的风险程度。为此,请教版主,该项工程能否考虑人工单价及定额的调整?谢谢!
JD2-000107 - 2010-6-12 14:43:00
版主:现有一项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于今年的5月份签定了施工合同,并已经开工二个余月。合同规定按93装饰定额执行,并确定了人工单价(技工45元/工日;普工40元/工日)。现施工单位以《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一文说明,要求按5月份的造价信息调整其人工单价(技工为80元/工日;普工为60元/工日),并且将合同约定93定额调整为2000定额工程量清单结算。建设单位提出93定额不适用此文。且本工程施工期较短(仅为3个月)。当初签定合同时,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的风险程度。为此,请教版主,该项工程能否考虑人工单价及定额的调整?谢谢!
D-9001 - 2010-6-12 14:43:00
JD2-000107网员:根据您的反映,装饰工程已在施工,并已签订了合同是按93装饰工程定额执行,也确定了人工单价。施工单位要求修改合同的方法是不可取的,合同是法,一经双方同意,随意改变是不可以的。目前该工程已进入施工阶段,并不是发包工程的初期。建筑建材管理总站与2008-03-11颁发了沪建市管(2008)12号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款也明确,对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调价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指导意见中也没有明确可以推翻原合同,另订合同,而是双方协商,补充条款。对人工价格的变化,可以协商作个补贴措施。93装饰定额原定的执行方法是量价分离,材料价是按市场供应价代入定额子目换价的。(沪建市管(2008)12号文可以在网站首页,地方法规栏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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