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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2-000107 - 2012-1-18 13:33:00
郑老师: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一文规定。当施工期材料、人工等单价超投标进单价5%、3%时,可以进行调整。请问老师,其调整的基数是以施工期平均价与投标时平均价相比,还是与投标价相比?谢谢!
D-9001 - 2012-1-18 16:20:00
答:1、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件,调整的基数应为合同中确认施工方的报价,在原来报价的基础上,扣除超过的3%、5%、8%以上数值属于可调整的范围。
    2、甲、乙双方若在合同中有约定风险数据的,应扣除约定的风险值后超出部分可调整。
    3、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内容,应按文件规定的(三)内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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