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202 - 2010-6-12 14:43:00
现有一项安装工程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同意造价下浮4.2%。现办理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计算下浮基数时将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及设备(全部)均予以扣除,不列入下浮的范围。请问此项结算是否合理?如果需要扣除材料或设备单价因在何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合同规定说明?请详细告之。谢谢!
B-3202 - 2010-6-12 14:43:00
现有一项安装工程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施工单位同意造价下浮4.2%。现办理工程结算,施工单位在计算下浮基数时将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及设备(全部)均予以扣除,不列入下浮的范围。请问此项结算是否合理?如果需要扣除材料或设备单价因在何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合同规定说明?请详细告之。谢谢!
A-0830 - 2010-6-12 14:43:00
合同中如未写明,只有协商解决;合同是决算审计的第一依据。
A-4201 - 2010-6-12 14:43:00
我认为合同造价的下浮包括未计价材料和设备,既然签定合同时同意造价下浮4.2%那下浮基数就不应扣除未计价材料和设备。
D-9001 - 2010-6-12 14:43:00
一般的说,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下浮指数是什么内容,也避免了在结算时的矛盾。若合同中未注明总造价下浮,施工单位按完成的实物量下浮较为合理。因为安装工程中的设备是产品,他按价采购后完成安装,施工方可计费率部分是以人工费为基数的,设备费用并不列入计费范围内(未计价材料也同样不计取费率)。如果这二部分也列入下浮指数内,会造成采购价格的不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