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958 - 2010-6-12 14:43:00
1、九三综合定额的地下室钢筋砼无梁底板(大型基坑土方)——井点C30埋深10M以内——定额编号1156,底板底下是钻孔灌注桩基础,应在何处调整65%的桩顶挖土增加费,可否直接把该子目内的1-56乘上165%的系数?
2、若合同内有挖土和外运的单价,而我方是基础与上部结构的总承包方,在跟甲方结算时,是否要扣除相应九三综合定额内基础底板的土方量和机械进出场费用而按实结算挖方和外运费用?
B-2958 - 2010-6-12 14:43:00
1、九三综合定额的地下室钢筋砼无梁底板(大型基坑土方)——井点C30埋深10M以内——定额编号1156,底板底下是钻孔灌注桩基础,应在何处调整65%的桩顶挖土增加费,可否直接把该子目内的1-56乘上165%的系数?
2、若合同内有挖土和外运的单价,而我方是基础与上部结构的总承包方在跟甲方结算时,是否要扣除相应九三综合定额内基础底板的土方量和机械进出场费用而按实结算挖方和外运费用?
D-9001 - 2010-6-12 14:43:00
1.子目的选用是正确的,桩顶挖土增加费应按地下室底板的实物工程量
(1-56子目价)系数 含量
m3×8.84元/ m3×1.65×30.35 m3 计价。
2.合同中确定了挖土和外运土方的单价,一般指挖土和外运土方单独发包,包干价是作为结算的依据的。挖土量应按实挖量计算,机械也应作为定价中包干使用费中的一部分,不应再增加或调整。1和2同时使用会造成矛盾,两项均要按大的选用,不妥当。
B-2958 - 2010-6-12 14:43:00
谢谢版主诚意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