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价是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审价依据应当是合同,而不是定额,如果合同协定工程计价执行定额,那么定额也是工程审价依据。事实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内容复杂,合同表述不完整,会出现不清楚问题,所以在审价中会发生解释依据权力顺序的问题。本人认为:第一依据应当是合同,合同是最重要的依据,如果合同文件内容不明确,第二依据是工程投标书,投标书是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响应和投标的要约,也是工程中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如果投标文件中内容不够清楚,第三依据是投标工程预算书,它是投标书的附件,也是对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承诺依据第四是项目签证单,它是合同内容补充和变更文件,第五是定额,在没有其他依据的条件下,定额就成为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