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202 - 2010-6-12 14:43:00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我最近看了一份合同,其基本内容与GF-1999-0201相一致。但是,它将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更改了。第三条投标书及其附件放在了第五条通用条款之后。请问:更改的顺序是否有效?建设部的施工合同文本是可以更改的吗?
B-3202 - 2010-6-12 14:43:00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
我最近看了一份合同,其基本内容与GF-1999-0201相一致。但是,它将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更改了。第三条投标书及其附件放在了第五条通用条款之后。请问:更改的顺序是否有效?建设部的施工合同文本是可以更改的吗?
D-9001 - 2010-6-12 14:43:00
B-3202网员:我理解为示范文本中对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位置,专用在前是根据专用条款的定义: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三条投标书及其附件放在第五条之后,这要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时的深度如何了。有的单位在招标时段,设计图的深度未达技术设计(施工图的深度),有许多清单量和暂定价都不能很确定,只为确定评标时可以对等而暂定内容,事后在专用条款中具体化了,我认为也未必不可,依据更确定了。我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修改,补充协议也可能是对先订条款的修正,它也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以上观点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