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节办[20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确保本市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委2013年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稽查办公室将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定于2013年5月至9月,联合各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在全市开展六层以下新建住宅项目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检查。现就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市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报建手续的六层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实施步骤
(一)落实阶段
由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对本区域内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六层以下新建住宅项目进行排查核对、督促落实。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排摸、核实本区域内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报建手续的、应当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六层以下住宅项目;
2、检查相关设计文件和项目现场,填写项目检查表(见附件1);
3、对违反《条例》中关于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本市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督促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4、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市建设交通委稽查办公室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本阶段工作的总体情况;
(2)推进落实的主要措施;
(3)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4)下一步打算采取的对策措施;
(5)项目检查表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二)抽查阶段
由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市建设交通委稽查办公室、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及专家组成3个联合检查组(分组安排见附件3),对落实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听取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工作汇报;
2、抽取项目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听取建设单位情况介绍;
(2)检查施工许可证、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文件、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
(3)察看项目现场,检查受检项目按设计文件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情况;
(4)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违规情况的项目,向责任主体重申《条例》相关规定和本市管理要求,责令其落实整改。
3、联合检查组在各区县抽取不少于10个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项目数不足10个的,检查全部项目。
(三)总结阶段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召开总结会议;
2、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3、对严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且整改不力的项目责任主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三、时间安排
(一)落实阶段
1、2013年5月10日至6月10日,黄浦、徐汇、长宁、虹口、杨浦、普陀、闸北区及崇明县、长兴岛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完成落实阶段的各项工作;
2、2013年5月10日至7月10日,闵行、金山、松江、嘉定、青浦、奉贤、宝山及浦东新区完成落实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抽查阶段
1、2013年6月15日至7月10日,对黄浦、徐汇、长宁、虹口、杨浦、普陀、闸北区及崇明县、长兴岛开发区、临港产业区进行抽查;
2、2013年7月15日至8月20日,对闵行、金山、松江、嘉定、青浦、奉贤、宝山区及浦东新区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
9月上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市建设交通委稽查办公室设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市和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明确专门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动协调。
(二)落实各方责任。相关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各方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建筑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对照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自纠,做好迎检准备。
(三)注重工作实效。市和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要选派业务技术骨干,认真细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受检项目建设各方应积极配合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不得弄虚作假、推诿阻碍。
(四)推进《条例》落实。市和区县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及相关委托管理单位要在工作中摸清基本情况和普遍问题,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建议,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改进管理措施,推进《条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
联系人:李浩、朱国蓓
联系电话:54614788-3046、5079
传真:64182573
电子邮箱:lihao65@sina.cn
附件:1、上海市居住建筑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表
2、区县居住建筑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情况汇总表
3、联合检查组分组安排
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稽查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摘自:上海建筑建材业